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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? 法院:赠与无效

发布时间:2025-08-14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2019年5月,高某与王某相识,之后双方发展为恋人关系。恋爱期间,高某多次通过微信、支付宝、银行卡转账、微信红包等方式,向王某转账几十万。廖某认为,高某转给王某的财产属于其与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。2024年3月,廖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确认高某赠与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;要求王某返还赠与款397463.87元及支付利息。

  庭审中,被告王某辩称,其与第三人高某交往时不知晓第三人已婚,第三人转账行为系其为第三人代购生活用品,且大部分款项用于两人交往时的共同消费,非全部赠与款,应当扣除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高某在已婚情况下,仍与王某发展为婚外恋爱关系,违背与廖某夫妻间的忠实义务,高某在未征得妻子廖某同意的情况下,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王某,其中包含了多笔520元、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金额的转账,该赠与行为损害了廖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。虽然王某抗辩其在2023年之前不知道高某已婚,但其已收取高某赠与的大额款项,实际损害了廖某的利益,且高某的赠与行为是基于其与王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,有悖公序良俗原则,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。基于无效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。

  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查明,高某赠与王某共计396963.87元,依法判决确认高某向王某赠与396963.87元的行为无效;扣除庭前王某退还给高某的229999元及部分消费支出款项后,被告王某向原告廖某返还101755.97元并支付利息。

  根据民法典规定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,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。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,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,取得一致意见。

  本案中,一方为维系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,将共同财产赠与“第三者”,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,也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,违背了公序良俗,其赠与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。

 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,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。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,守好私德,尊重公德,是善良风俗在婚姻家庭中的具体体现,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。

 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、互相尊重、互相关爱,规范自己与他人的人际关系,经营好夫妻感情,维系家庭稳定。适婚青年,无论男女都应秉持正确的婚恋观和金钱观,恪守道德底线,珍爱名誉,切莫掉入泥潭不能自拔,陷入“人财两空”的尴尬境地。

  (作者:崔鹏宇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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