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
节后首个工作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见闻丨策马逐梦开新局
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 全方位护航区域发展

浙江省监委将一名潜逃留置对象追回归案

发布时间:2017-11-27  来源: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  字体大小[ ]

   原标题:浙江省监委将一名潜逃留置对象追回归案

 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、总工会原主席苏利冕因涉嫌职务犯罪、其子苏某因涉嫌共同职务犯罪,浙江省监委于2017年10月30日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。苏某得知其父被省监委带走调查后,仓皇出逃山东、河北等地,在此期间还采取了一系列手段,企图逃避留置。浙江省监委统筹协调,公安机关全力出击,4天后将苏某从天津追回并执行留置。

  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,监察的权威不容挑衅!2016年12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《关于在北京市、山西省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》,赋予试点地区设立监察委员会,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,履行监督、调查、处置的职责。监察委员会作为依法设立的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,可以采取谈话、讯问、询问、查询、冻结、调取、查封、扣押、搜查、勘验检查、鉴定、留置等12项监察措施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,12项监察措施是法定措施,具有法律强制力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、阻碍或者干涉监察机关、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。对任何拒绝、阻碍监察机关调查的行为,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,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,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,制定国家监察法,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。遵守国家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,任何人都不得触犯。“机关算尽太聪明”,苏某挑衅国家监察权威,以出逃方式逃避监察机关调查,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。(浙江省纪委省监委)

中国公众信息网摘编崯嶧

【免责声明】:以上图、文、音/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(本网原创文章除外),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。我们尊重原创,也注重分享。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,禁止用于商业用途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。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,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,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: 3555333776,微信号:GAN160003,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。电话:010-89525216。本网投稿邮箱:3555333776@QQ.COM。通讯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(华声国际大厦)1层 1 2 1号。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,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,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、来源:XXXXX网站。
点击查看更多评论>>发表感言:
验证码,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。